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要领和 MT 386—1995
判断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规模
本标准划定了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电缆讨论的阻燃性试验要领、判断规则和送检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烯电缆、阻燃电缆讨论。
2 引用标准
GB 12666.2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要领 第2部分:单根电线电缆笔直燃烧试验要领
GB 12666.5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要领 第5部分: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要领
3 术语
3.1 续燃 continuing burning
喷灯火焰脱离试件后,试件自己继续举行的有焰燃烧。
4 试验要领
4.1 认真条件下的燃料试验要领
4.1.1 仪器和装备
4.1.1.1 电控箱:装有动力源和测温仪等,能输出50Hz、被测试件额定电流5倍以上电流至电缆试件,同时能通过装在试件上热电偶丈量动力线芯导体的温度,测温仪的丈量规模为0—300℃,准确度为1级。
4.1.1.2 燃烧箱:燃烧箱置于排烟罩下或自己排烟电扇,箱内装有支承电缆试件的二金属支架和标准甲烷喷灯。燃烧箱尺寸见图1,支架位置见图2,支架高度应可调,以使电缆试件与喷灯火焰知足图3所示的位置,喷灯火焰见图4,喷灯结构见图5,喷灯材质为H62黄铜,喷灯所用燃料为天燃气或合成甲烷(甲烷含量应达9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工业部1995-03-15批准确 1995-05-01实验
续表1
标称截面积 | 通电试验时额定电流值,A | |||||
铜 | 铝 | |||||
单芯 | 二芯 | 三芯 | 单芯 | 二芯 | 三芯 | |
70 | 182 | 164 | 155 | 146 | 132 | 124 |
95 | 228 | 205 | 194 | 183 | 164 | 156 |
120 | 270 | 243 | 235 | 216 | 195 | 188 |
150 | 330 | 297 | 290 | 264 | 238 | 232 |
185 | 388 | 357 | 349 | 311 | 286 | 280 |
240 | 480 | 441 | 432 | 384 | 353 | 346 |
300 | 585 | 538 | 526 | 486 | 430 | 420 |
注:表中所列单芯、二芯、三芯以电缆中所含动力线芯计数。
4.1.3.5 当导体温度升至204℃±2℃时,移动调好的喷灯,使喷灯火焰按图3所示位置燃烧试件.
4.1.3.6 燃烧时间1min,然后移去喷灯,同时切断通过试件的电流,注重视察试件的续燃情形,并用秒表记下试件的续燃时间。
4.1.3.7 待试件续燃竣事后,取下试件,用棉布擦净试件体现,用钢尺丈量试件的炭化长度。
4.1.3.8 按4.1.3.1—4.1.3.7 条的要领举行其余2根试件的试验。
4.1.3.9 在每次试验中,燃烧箱内不应有显着的可能影响试验效果空气流动。
4.2 单根电线电缆笔直燃烧试验要领
按GB 12666.2 中 种要领(DZ-1法)举行。
4.3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要领
4.3.1 若阻燃电缆中很大线芯截面积在50mm2及以上时,按GB12666.5 中A类的要领举行。
4.3.2 若阻燃电缆中很大线芯截面积50mm2以下时,按GB 12666.5 中的B类的要领举行。
4.4 电缆讨论燃烧试验要领
按本标准4.1和4.2条的要领举行。
5 判断规则
5.1 按本标准4.1条举行的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若试件的续燃时间小于4min,炭化长度小于15cm,则该试件的试验为及格。
5.2 按本标准4.1条举行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若一共举行的三次试验中有二次及格,则判断该项目试验为及格。
5.3 按本标准4.2条举行的单根电线电缆笔直燃烧试验,若试件的续燃时间小于1min,炭化长度不凌驾40cm,则判断该项试验为及格。
5.4 按本标准4.3条举行的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若炭化部分所达高度凌驾2.5m,则判断该项试验为及格。
5.5 对含动力线芯的阻燃电缆,应本标准4.1、4.2和4.3条划定的要领举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及格MT 386-1995
则判断该试样的阻燃性能团结。
5.6 对不含动力线芯的阻燃电缆,应按本标准4.2和4.3条划定的要领举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及格,则判断该试样的阻燃性能及格。
5.7 对阻燃电缆讨论,应按本标准4.4条划定的要领举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含及格,则判断该试样的阻燃性能及格。
5.8 按本标准5.5、5.6和5.7条划定举行判断时,若有一项缺乏格,则允许缺乏格项另取双倍试样
6 送检要求
6.1 凡生产用于煤矿井下的阻电缆、阻燃电缆讨论产品或新产品都必需由煤炭工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本标准的划定举行磨练。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用“中心”磨练: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订型判断;
b.正式生产后,如配方、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阻燃性时;
c.换发“产品磨练及格证”时;
d.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需促裁时;
e.国家质量监视机构提出磨练要求时。
6.3 批量产品经有关国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定的型式磨练和按本标准划定的阻燃性磨练及格后,由煤炭工业部指定的“中心”发给“产品磨练全格证”,有用期为2年。
6.4 新产品经磨练及格后,由“中心”发给“井下工业性试验允许证”,工业性试验及格并生产后,经“中心”抽检,确认及格并发给“产品磨练及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6.5 取得“产品磨练及格证”的产品,工厂在生产时除应标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定的标记以外,还应标有耐久性的煤矿清静标记MA及其编号,标记间距不大于2m。
6.6 煤炭行业主管部分有权对已发“产品磨练及格证”的产品未必期举行抽样复查,在复查中如发明与本标准不符时,应通知有关部分,须要时作废原发的“产品磨练及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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